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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朝学与北京送变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巴东县茶店子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第三人刘永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学,北京送变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巴东县茶店子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刘永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646号原告张朝学。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增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安念,局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负责人:石云飞。被告:巴东县茶店子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第三人:刘永山。原告张朝学诉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巴东县茶店子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第三人刘永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朝学于2016年10月21日以需重新确定被告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张朝学负担。审判员  靳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