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被执行人: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人合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309.00元,权利人德阳市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受偿金额45309.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均由(2016)川0603执703号执行案件先期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