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韦健,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明光市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组织机构代码69411074-8.法定代表人:程交信,该××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剩余的债权数额仍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人民币3923657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