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添妃、黄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添妃,黄丽,黄裕平,黄善文,何从娣,温英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添妃,女,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裕平,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善文,男,193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从娣,女,194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定南县治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英建,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代理人任向阳,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五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添妃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治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黄建华在广西贺州的矿山开拖拉机,是为谁提供劳务或者与谁形成劳动关系,事实没有查清。二、一审审理程序不当。为了查清事实,正确确定责任的承担,应追加贺州市金州矿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为被告。另外,一审原告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如果基于劳动关系起诉,一审法院应告知原告先经劳动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44元,退还上诉人谢添妃、黄丽、黄裕平、黄善文、何从娣。审 判 长 李 鸿审 判 员 胡小娥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