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董翠英诉姜炳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翠英,姜炳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489号原告:董翠英,女。被告:姜炳武,男。本院在审理董翠英与姜炳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翠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翠英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懿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