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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元亮、潘炳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元亮,潘炳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3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元亮,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炳其,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元亮与被执行人潘炳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潘炳其实施司法拘留,同时对其车牌号为粤R×××××小型轿车移送评估、拍卖处理(初评价为4.94万元),在评估、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执恢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飞球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酌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