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张宏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660号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栋1层04室。法定代表人:向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宏军,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武汉郎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