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廖嫒仙与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嫒仙,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22号原告廖嫒仙,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董杰,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廖嫒仙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廖嫒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嫒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梅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