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全卢与涂友华、方书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卢,涂友华,方书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全卢,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涂友华,农民。被执行人:方书满,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友华、方书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的存款人民币以7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