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苏少华、邵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苏少华,邵桂芳,田苗,王金平,涂礼彪,刘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5号。法定代表人:陈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少华,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邵桂芳,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田苗,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王金平,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涂礼彪,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刘丽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苏少华、邵桂芳、田苗、王金平、涂礼彪、刘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正军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