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乔银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银头,张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银头,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红,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上诉人乔银头因与被上诉人张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6日批准乔银头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开庭前。上诉人乔银头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银头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江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