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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9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91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传江,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法定代表人:陈超,经理。原告蔡传江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皖0122民初391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账户32×××78)。原告蔡传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账户32×××7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