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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103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之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聂勇,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筱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