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湘和、陈湘志与被执行人唐征山、周秋华、肖海燕、李裕梅、曹红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和,陈湘志,唐征山,周秋华,肖海燕,李裕梅,曹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陈湘和,男。申请执行人陈湘志,男。被执行人唐征山,男。被执行人周秋华,男。被执行人肖海燕,女。被执行人李裕梅,女。被执行人曹红华,女。申请执行人陈湘和、陈湘志与被执行人唐征山、周秋华、肖海燕、李裕梅、曹红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征山、周秋华、肖海燕、李裕梅、曹红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唐征山的银行存款3035元。二、扣划被执行人肖海燕的银行存款3035元。三、扣划被执行人周秋华的银行存款5110元。四、扣划被执行人李欲梅的银行存款5110元。五、扣划被执行人曹红华的银行存款5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洁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