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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加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97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加全,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长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7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加全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心池、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加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高加全得知被害人张某、徐某因竞选村长,欲举报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张士村村长和书记涉嫌贪污一事,遂谎称自己有亲友分别在沈阳市检察院和北京市经侦担任领导,有能力帮助二被害人查处张士村村长和书记。随后,被告人高加全以办事需要收取好处费为名,于2016年2月29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2号中环星座1-11-6室内,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高加全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加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卡对账单、举报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高加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加全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加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积极悔过,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加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加全退还被害人张英人民币十一万元整;退还被害人徐峰人民币十万元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苏博群人民陪审员  林 华人民陪审员  潘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