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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胡世春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春,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胡世春,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2054号原告:胡世春,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52号附30号。法定代表人:林述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世春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简称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世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被告美佛儿国际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张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世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缴学费20000万。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20日胡世春与美佛儿国际学校签订学生就学合同书1份,胡世春一次性为女儿缴纳就读费用8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学校应返还学费20000元作为奖学金,现合同期满,但学校以种种理由拒付。美佛儿国际学校辩称:对起诉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28日,胡世春与美佛儿国际学校签订合同书1份,胡世春将女儿送入该校就读。合同约定学生报读年限最低为7年,费用共计88000元;合同期满后的第2年9月20日至30日,一次性奖励胡世春20000元,作为学生继续求学的奖学金。胡世春的女儿于2015年高考结束后离校,2016年双方约定的奖励期限到后,美佛儿国际学校同意退还20000元但无法履行,胡世春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美佛儿国际学校已同意退还,即应及时履行退费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履行,导致胡世春诉讼,对此美佛儿国际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胡世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世春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