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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刘栋,波丽娟,杨中良,孙福泽,杨友,曹洪玉,杨君福,田继国,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鲁伟东,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栋,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波丽娟,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中良,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福泽,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友,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曹洪玉,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君福,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田继国,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洪涛,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洪涛、田继国、杨君福、曹洪玉、杨友、孙福泽、杨中良、波丽娟、刘栋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