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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德逵、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逵,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周德逵,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周德逵,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温正搭、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2308-X,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法定代表人:肖志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逵与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无法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德逵偿还借款本金8245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635.5元,申请执行费10645.5元。申请执行人周德逵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