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翠荣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荣,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刘庆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465号原告李翠荣,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前(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子,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济阳辖区济安桥南街3号。负责人:王开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川(特别授权),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忠(特别授权),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C座6层、7层。法定代表人:黄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川(特别授权),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忠(特别授权),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庆培,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霞(特别授权),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特别授权),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翠荣与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刘庆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翠荣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翠荣负担。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