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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县众合彩钢厂与马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众合彩钢厂,马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民初1474号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野牛村。法定代表人:甄根栓,该厂厂长。被告:马二军,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与被告马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的法定代表人甄根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二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1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份从原告厂购买彩钢板,分两笔共欠原告货款28175元。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将所欠货款一次付清,但时至今日,未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债权,特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马二军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6月14日欠款单一张,载明:“今欠:唐县众合彩钢厂货款25700元,金额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元整,欠款人:马二军,联系电话:139××××8287,送货地址:望都小李家村,15年6月14日”。2、2015年8月5日欠款单一张,载明:“今欠:唐县众合彩钢厂货款2475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欠款人:马二军,联系电话:139××××8287,送货地址:望都小李家村,15年6月14日。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钢板,分两笔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单,共计:28175元。被告马二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6月份被告马二军从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购买彩钢板,分两笔共欠原告货款28175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款单两张,2015年6月14日欠款单一张,载明:“今欠:唐县众合彩钢厂货款25700元,金额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元整,欠款人:马二军,联系电话:139××××8287,送货地址:望都小李家村,15年6月14日”。2015年8月5日欠款单一张,载明:“今欠:唐县众合彩钢厂货款2475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欠款人:马二军,联系电话:139××××8287,送货地址:望都小李家村,15年6月14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二军在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购买彩钢板,共欠下原告货款281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二军给付原告唐县众合彩钢厂货款2817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被告马二军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