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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张国其一审诉讼费2016执36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66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被执行人:张国其,住广州市花都区。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被执行人张国其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国其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633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3.24元,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6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李 凤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建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