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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盛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盛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1908号原告营口市盛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秉衡,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科技城一期4楼。法定代表人付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远,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口市盛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郑博文人民陪审员  万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