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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文强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6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强,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强犯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文强无证驾驶牌号为粤C9E679中华牌小轿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峰区崇尚百货对面时,驶上绿化隔离带,将刘某甲撞倒,后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甲构成重伤二级,李文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27日下午,李文强在其入住的本市珠晖区湘江宾馆513房,容留李某某、何某、武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入住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文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李文强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管制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文强对起诉书分别指控他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交通肇事事实2016年1月24日10时12分许,被告人李文强无证驾驶牌号为粤C9E679号中华牌轿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峰区崇尚百货地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上右边绿化隔离带,冲入公交站台内,将路人刘某甲撞倒,后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甲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其伤势为重伤二级。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认定,李文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他被一辆小车撞倒的经过情况;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4日10时许,他在本市崇尚百货对面公交车站台候车时,一名老年人与他一同被一辆银灰色的小车撞倒,小车司机逃离现场的事实;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4日10时,一辆银灰色的小车冲上本市崇尚百货对面公交站台,撞倒二名老年人后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实;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李文强驾驶车子驶上绿化带,撞倒二名老人,弃车逃离现场的事实;5、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听说李文强驾车撞伤人的事;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李文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7、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4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甲的损伤程度;8、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雁公交认字[2016]第2016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发生事故的原因,李文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9、证人陈某、蒋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李文强的经过情况;被告人李文强亦予供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文强入住本市珠晖区湘江宾馆513房。同月27日下午,李文强在该房间内容留李某某、何某、武某某、刘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不久,公安人员在该房将李文强抓获,并查处上述吸毒人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湘江宾馆入住登记单及证人庚某的证言证明李文强于2016年3月25日入住湘江宾馆513房的情况;2、证人李某某、何某、武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文强容留他们在513房吸食毒品的事实;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某、何某、武某某、刘某乙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罚款的事实;4、证人熊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李文强的经过情况;被告人李文强亦予供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文强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文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华 艳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珊如校对人:沈 珊 如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