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朝举与王思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举,王思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举,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勾远洪,古蔺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思顶,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李朝举申请执行王思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30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朝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朝举申请执行王思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朝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