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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555号原告:赵洪伟,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201室)。代表人:唐石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务。原告赵洪伟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洪伟负担。审 判 长  佘国栋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