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景福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顾戴路1618号。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松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万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赣D×××××江淮商务车一辆,但一直无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亦称不知车辆踪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