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某2,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罗某1与罗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