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王炬、王俊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王炬,王俊兰,XX,代修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7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地址平度市郑州路南端。负责人王松涛,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炬,男,47岁,汉族。被告王俊兰,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XX,男,地址平度市。被告代修农,男,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诉称,2015年5月5日,王炬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XX、代修农担保,现尚欠2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时被告代修农无法送达,限期内原告未提供其能够送达的准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