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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王炬、王俊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王炬,王俊兰,XX,代修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7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地址平度市郑州路南端。负责人王松涛,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炬,男,47岁,汉族。被告王俊兰,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XX,男,地址平度市。被告代修农,男,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诉称,2015年5月5日,王炬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XX、代修农担保,现尚欠2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时被告代修农无法送达,限期内原告未提供其能够送达的准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