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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脉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刘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脉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刘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977号原告深圳脉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劲松。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脉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脉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发名下价值人民币74800元,为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码:LH20160551,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发名下价值人民币74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