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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渭南市某某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渭南市某某资产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657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司令部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某某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渭南市某某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渭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在渭南市临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