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海洋数码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青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海洋数码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青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955号原告:蚌埠市海洋数码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643号火车站广场东侧5号区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49579082。法定代表人:廖传珠,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彩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青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东苑雅居6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21960A(1-1)。法定代表人:米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蚌埠市海洋数码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青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蚌埠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标了两台“SB480(品牌:斯玛特)电子白板”,购买单位为蚌埠市龙子湖区青少年���动中心。2015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供需合同,合同上标注了SB480电子白板为原装正品。2016年2月3日,顾客发现被告提供的2套SB480序列号为(G032HW05S0760/G032HW05S0759)存在问题,要求原告向使用部门提供正规产品的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和1年3次厂家免费培训的承诺。于是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提供给采购单位厂家正规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但是被告公司拒绝提供。后原告重新购置了2两套SB480电子白板并给顾客提供了厂家的质保和售后函。因为我单位提供给顾客的SB480有问题,造成了斯玛特产品在蚌埠名誉受损,故原告在采购SB480电子白板时就高出了原先的厂家给我们的成本价格(4950元/个现在的是7800元/个以示厂家对我们的处罚)此事才算得以解决。现我单位愿将从被告公司处购买的两台电子白板退回,并由被告公司赔偿支付相应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重新购买电子白板的差价损失5600元和货款9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肥青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供需合同中对于管辖法院已作出明确约定,由供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海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中第八条已明确约定发生经济纠纷,由供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因该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是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