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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陈炽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顺德区人民政府5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被执行人陈炽明,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安县。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陈炽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009号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炽明应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桥切机2台、仿型机1台、打磨机5台、二级沉淀过滤池(1.5m*1.5m*2m)2个)】的生产,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因陈炽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在审查后作出(2016)粤0606行审77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执执行,并于2016年6月28日移送强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87.2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炽明与案外人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明路6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3××71),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顺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炽明在上述房产中的个人份额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3年,但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依法只能查封,析产后再依法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炽明有粤X×××××和粤X×××××号牌的小型汽车两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俊志的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但因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上述查封的财产需要延期的,申请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扣除50元执行费后,申请人实际受偿1037.29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查封但无法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罗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