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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廷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廷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2012年11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廷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廷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廷新在新野县樊集乡政府南院内干活时,采取秘密手段,将同在一起干活的被害人卢某放在三轮车左前方工具箱内的塑料袋盗走,内装现金36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廷新于2016年8月19日退还卢某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廷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廷新的供述,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岳某、樊某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被害人卢某出具的收到条,(2012)新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廷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额退赔赃款,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廷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