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熊诗凯与被告蔡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诗凯,蔡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047号原告:熊诗凯,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渊(与原告熊诗凯系父子关系),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蔡义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熊诗凯与被告蔡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熊诗凯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诗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诗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熊诗凯负担。审判员 陈 容 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贻煦(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