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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招艳与赵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招艳,赵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913号原告:邓招艳,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男,1989年10月1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系原告之夫。被告:赵祥云,女,1966年8月22日生,住织金县。原告邓招艳与被告赵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邓招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招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