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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与刘丽颖、李元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刘丽颖,李元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658号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29号。项目地址:河南省滑县中州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林维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昌,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寿纪飞,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刘丽颖,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元灵,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颖、李元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乡市人合基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