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刑初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红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华(绰号“华仔”),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2015年12月5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3月1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红华在其租住的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60号2幢4单元108室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周某。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6年3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陈红华容留胡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60号2幢4单元108室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红华容留方某在上述其租住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红华容留周某在上述其租住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红华容留胡某在上述其租住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6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红华容留胡某等人在上��其租住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陈红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详单,证人胡某、周某、方某、赵某、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红华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红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冰壶”、吸管、小塑料袋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