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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新禄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新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21号罪犯卢新禄,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新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维持卢新禄的定罪与量刑。宣判后,2010年11月25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卢新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卢新禄于2007年5、6月至2008年元月期间,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安阳市境内抢劫作案四起,其中既遂3起,未遂1起,劫得现金、手机、游戏机主板等财物,其中抢取现金6600元,物品折价22980元,共计29580元。罪犯卢新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新禄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新禄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新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