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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齐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90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中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1386D。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荣晶晶、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燕,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联系电话有误,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