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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涛诉崔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崔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653号原告马涛。被告崔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崔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