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涛诉崔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崔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653号原告马涛。被告崔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崔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