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肖天保与刘建勋、蒋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保,刘建勋,蒋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天保,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建勋,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蒋希良,女,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湘01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天保与被执行人刘建勋、蒋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勋、蒋希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肖天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