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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建莉、王云财与刘长军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莉,王云财,刘长军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民初1240号原告崔建莉,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王云财,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刘长军,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崔建莉、王云财与被告刘长军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建莉、王云财、被告刘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建莉、王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将王林琳的监护权变更由被告刘长军享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女儿王莹与案外人刘辉曾是同居关系,双方非婚生女儿王林琳于2008年8月7日出生,2012年,王莹与刘辉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14年7月10日,经林口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非婚生女王林琳由王莹抚养。2014年7月20日,王辉不知去向,下落不明。2015年11月12日,王莹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8月2日,经林口县建堂乡北兴村委会指定,由王林琳的外祖父母王云财与崔建莉作为王林琳的监护人。现二原告年龄已大,为更好地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将王林琳变更由被告刘长军监护。被告刘长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现在年龄已大,且患有淋巴癌,被告不是不想行使对孩子王林琳的监护权,关键是被告实在是没有能力。本院认为,被告刘长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崔建莉、王云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林琳现未成年,且母亲去世,父亲不知去向,二原告与被告作为王林琳的祖父母与外祖父,理应照顾王林琳,履行监护职责。考虑到被告刘长军现患有淋巴癌,病情比较严重,不适合作为王林琳的监护人,应由二原告继续行驶监护权较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崔建莉与原告王云财为王林琳的监护人;二、驳回原告崔建莉与原告王云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建莉、王云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明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