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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津区帝凯娱乐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初65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江洲大道**号,注册号500381600517771。经营者赖华,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以下简称帝凯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张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帝凯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帝凯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帝凯乐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帝凯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我在乎》《爆发》《老K脸》《补偿》《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的放映权。帝凯乐作为涉案KTV的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营业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帝凯乐未作答辩。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书、《证明书》及比对查验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635号公证书(含《音乐视听作品卡拉OK营业场所独家授权协议》)、重庆市万州公证处(2016)渝万州证字第3248号公证书、帝凯乐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帝凯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因音集协举示的《音乐视听作品卡拉OK营业场所独家授权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或者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乐之声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权限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经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原告音集协与乐之声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乐之声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在卡拉OK行业行使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乐之声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乐之声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乐之声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乐之声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乐之声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2016年1月18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载明该公司同意乐之声委托音集协依据上述《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该公司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等。在《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中《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我在乎》《爆发》《老K脸》《补偿》《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及重庆市万州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江洲大道65号的“帝凯乐娱乐会所”温馨102号包房,操作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包括《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我在乎》《爆发》《老K脸》《补偿》《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对播放画面进行摄像后进行了保存,且取得了收据号码为0001847的《收据》。重庆市万州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予以了公证。庭审中,经对比(2016)渝万州证字第3248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的《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我在乎》《爆发》《老K脸》《补偿》《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片段与在《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中相同歌名作品的词曲、画面一致。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赖华,成立于2011年10月8日,注册资金9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记载,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帝凯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举示的《授权证明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书》足以证明音集协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使用者提起诉讼。帝凯乐在其经营的包房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放映权,帝凯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音集协自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相关著作权授权期限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因此音集协仅有权要求帝凯乐在2016年6月30日前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该期间在诉讼中已经经过,本院对音集协要求的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帝凯乐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综上所述,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津区帝凯乐娱乐歌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曦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