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美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189号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83号。法定代表人:裘德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晓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万美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万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