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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贵书与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山社区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书,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山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2758号原告赵贵书,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负责人李勇。被告红山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负责人李两正。本院审理的原告赵贵书诉被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山社区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书以其位于红山村包包组的房屋被征收为由,诉请二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80757元。经审查,该案系原告因红山社区服务中心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后,支付房屋拆迁安置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金额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系基于政府职能作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诉请系不服被告基于社会管理职能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贵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退还原告赵贵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