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单军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特95号申请人:单军。申请人单军申请宣告王有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单军称,其丈夫王有清于2015年3月10日随“巨荣渔8”号船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港口从事割摆作业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有清死亡。经查:王有清,申请人单军系其妻子。其2015年3月10日随“巨荣渔8”号船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港口从事割摆作业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湾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有清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了寻找王有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有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有清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也证明其不可能生还,至公告查寻期届满,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单军作为王有清的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有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