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齐强生与陈金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强生,陈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齐强生,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陈金宏,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2378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