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云才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云才,女。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云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郑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云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云才在其租住的瑞丽市弄岛镇雷允村委会广喊村民小组出租房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月23日,瑞丽市公安边防大队雷允边境检查站民警依法将郭云才和刘某某抓获,同时在出租房内查获郭云才的毒品鸦片3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8克,在刘某某的房间内查获毒品鸦片2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郭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云才明知是毒品还贩卖给他人,且非法持有毒品鸦片395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自己贩卖毒品未收取钱财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郭云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云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9.3克、鸦片418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审 判 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江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