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树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邵树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396号原告: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34232-5。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至山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新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英,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生,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被告:邵树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树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树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树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人民陪审员 魏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