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闫杰与万禄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杰,万禄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闫杰,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万禄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杰与被万禄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